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港公(消)行罰決字〔2016〕006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嘉興市乍浦鎮(zhèn)東方大道88號的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及《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shù)要求》第4.2.1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平湖乍浦支行繳納罰款(賬號:乍浦國庫)。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嘉興市公安消防支隊港區(qū)大隊 2016年11月18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1-18 |
決定機關 | 嘉興市公安消防支隊港區(qū)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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