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衡水正輝管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8725223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冀1102民初4172號 |
案號 | (2021)冀1102執(zhí)103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1、被告申永輝、韓洪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廣廈支行貸款本金490000元,貸款利息及罰息5784.42元(已計算至2020年6月18日,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及罰息利率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申永輝、韓洪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廣廈支行律師費20831.38元。 三、被告衡水正輝管業(yè)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申永輝、韓洪竹追償。 四、如被告申永輝、韓洪竹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內不能履行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給付義務,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廣廈支行對被告申學清名下位于永興西路367號永興6號樓4單元4層441室(產權證號為衡房權證河西區(qū)字第046259號)房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368元,由被告申永輝、韓洪竹、申學清、衡水正輝管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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