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綠能高科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謝昕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18439****305P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豫01民初5307號 |
案號 | (2018)豫01執(zhí)14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河南中原綠能高科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萬元及利息594500元、罰息355250元(利息594500元、罰息355250元計至2017年12月11日,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 二、被告河南綠能高科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綠能物流有限公司、綠能高科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河南綠能高科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綠能物流有限公司、綠能高科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河南中原綠能高科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223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97235元,由被告河南中原綠能高科有限責任公司、河南綠能高科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綠能物流有限公司、綠能高科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并于送達繳費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將繳款憑證交本院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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