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西東泉皓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10331****169J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粵0104民初20744號 |
案號 | (2022)粵0104執(zhí)142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發(fā)布日期 | 2022-04-0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黃慶園、韋榮花向原告廣州融易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清償借款本金370000元,支付利息4810元,并支付逾期違約金(以尚欠本金金額為基數,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二、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黃慶園、韋榮花向原告廣州融易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0元;三、被告黃慶園、韋榮花不履行上述還款義務的,原告廣州融易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有權就依法處分被告提供抵押的南寧市良慶區(qū)金沙大道15號金盛財富廣場C座608號房產所得價款,按照抵押順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被告侯家杰、廣西東泉皓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黃慶園、韋榮花追償;五、駁回原告廣州融易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692元、財產保全費2548元,由被告黃慶園、韋榮花、侯家杰、廣西東泉皓投資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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