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全凱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901278-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溧商初字第00634號 |
案號 | (2016)蘇0117執(zhí)158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9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京全凱建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原告南京市溧水區(qū)蘇墾農(nóng)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與罰息以2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15年3月19日起計算至欠款實際給付之日止),并承擔律師代理費97800元。 二、被告南京永德建材有限公司、尹洪濤應就被告南京全凱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還款義務中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和罰息以2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8%的標準,自2015年3月19日起計算至欠款實際給付之日止)、律師費97800元部分,向原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南京永德建材有限公司、尹洪濤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南京全凱建材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694元,保全費用5000元,共計30694元,由三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帳號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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