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海綜執(zhí)罰決字〔2022〕第02-003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經(jīng)查明,被處罰單位浙江萬紫千紅印染有限公司生活垃圾集中投放點處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內(nèi),存在將(剩菜剩飯等)易腐垃圾與(塑料盒、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混合投放的情況,被處罰單位為該公司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對不按照規(guī)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員工予以勸導并督促改正,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另查明,現(xiàn)已改正違法行為。本局認為,被處罰單位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五)對不按照規(guī)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勸導,并督促改正”的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本局現(xiàn)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沒款繳至海寧農(nóng)商銀行,收款人全稱:海寧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3100000*********9000004。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2-21 |
決定機關(guān) | 浙江省海寧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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