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維華噴織廠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708253-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591民初2035號 |
案號 | (2021)蘇0509執(zhí)70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發(fā)布日期 | 2022-01-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時代印染有限公司確認尚欠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5300萬元,截至2017年2月20日利息1114325元,以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合同約定計算的罰息及復利;還款方式為:于2017年4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全部欠款本息。二、被告吳江時代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前支付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律師費494400元。三、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742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62422元,由被告被告吳江時代印染有限公司負擔,于2017年4月7日一性次支付予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四、被告蘇州時代科技織造有限公司、翁惠春、鮑衛(wèi)紅對被告被告吳江時代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在最高債權本金余額53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蘇州宇晨紡織整理有限公司對被告被告吳江時代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上述債務在最高債權本金余額1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吳江瀛順紡織有限公司、吳江市國醫(yī)藥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被告吳江時代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在最高債權本金余額23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吳江市維華噴織廠對被告被告吳江時代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在最高債權本金余額2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蘇州時代科技織造有限公第5頁共5頁司、蘇州宇晨紡織整理有限公司、吳江瀛順紡織有限公司、吳江市國醫(yī)藥業(yè)有限公司、吳江市維華噴織廠、翁惠春、鮑衛(wèi)紅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吳江時代印染有限公司追償。四、如被告被告吳江時代印染有限公司未按約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則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有權就全部未付款項申請執(zhí)行,并有權以抵押物被告蘇州時代科技織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倍捻機(規(guī)格:310G)49臺和整經、漿絲、并軸聯(lián)合漿絲機(規(guī)格:KSH500)1套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最高債權本金額度807萬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本調解書的,不影響上述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上述調解協(xié)議,另一方當事人可持本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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