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樂市地稅稽罰〔2017〕2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稅務處罰決定書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該納稅人2014-2016年少繳的印花稅8,249.89元,房產(chǎn)稅16,327.68元和少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59,928.32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42252.9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2-13 |
決定機關 | 四川省樂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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