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省颶風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葛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919509-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袁民二初字第165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4)袁法執(zhí)字第0039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春市袁州區(qū)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9-01 |
發(fā)布日期 | 2016-07-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愛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借款本金3992453.78元及逾期罰息(逾期罰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加收50%的比率,自2012年7月12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限被告愛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墊付的實現(xiàn)債權費用54000元。 三、限被告江西省颶風化工有限公司對被告愛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江西省颶風化工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愛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81元,由被告愛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颶風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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