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五星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瑞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12171****141N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年迎民初字第03050號 |
案號 | (2018)晉0106執(zhí)68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西永興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634.6萬元; 二、被告山西永興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5年8月21日的利息、罰息、復利3089438.99元; 三、被告山西永興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計算的罰息(其中,從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以借款本金1764.6萬元計算,從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以借款本金1664.6萬元計算,從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以借款本金1644.6萬元計算,從2017年4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34.6萬元計算); 四、被告山西永興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利息、罰息3018453.89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92%計算的復利; 五、被告山西五星陶瓷有限公司、晉孟良、李燕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41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西永興肥業(yè)有限公司、山西五星陶瓷有限公司、晉孟良、李燕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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