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州市武進貝斯特電子線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施建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5089485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常商初字第00215號 |
案號 | (2017)蘇0412執(zhí)214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常州市創(chuàng)華塑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進支行歸還借款本金2000萬元以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及復利按合同約定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常州邦尼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武進貝斯特電子線纜有限公司對被告常州市創(chuàng)華塑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分別在最高限額27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常州市創(chuàng)華塑膠有限公司追償; 三、被告常州市創(chuàng)華包裝有限公司對被告常州市創(chuàng)華塑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在最高限額49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常州市創(chuàng)華塑膠有限公司追償; 四、被告施俊、王文霞對被告常州市創(chuàng)華塑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在最高限額4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常州市創(chuàng)華塑膠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1418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46800元,由被告創(chuàng)華塑膠公司、邦尼公司、貝斯特公司、創(chuàng)華包裝公司、施俊、王文霞共同負擔。被告創(chuàng)華塑膠公司、邦尼公司、貝斯特公司、創(chuàng)華包裝公司、施俊、王文霞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應負擔的訴訟費146800元逕付工商銀行武進支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賬號: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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