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杭州銘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3010868****376D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1973民初19593號 |
案號 | (2021)粵1973執(zhí)恢3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31631207642836】。一、雙方確認截止2018年12月14日,被告杭州銘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東莞市鴻泰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貨款12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150元,同時被告杭州銘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還需支付原告東莞市鴻泰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律師費5000元,以上合計148650元。 二、以上款項148650元,由被告分六期支付給原告,分別于2019年1月20前付40000元,于2019年2月20日前付22000元,于2019年3月20日前付22000元,于2019年4月20日前付22000元,于2019年5月20日前付22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付20650元。 三、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約定足額支付,則原告宣布后期所有應付款項全部到期,另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剩余未支付全部款項為基礎,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從剩余未付全部款項宣布到期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四、本案受理費1590元,由被告杭州銘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五、被執(zhí)行人金濤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執(zhí)行擔保保證書》載明:關于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鴻泰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杭州銘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一案[案號:(2019)粵1973執(zhí)12496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條規(guī)定,金濤(公民身份號碼:3307021982****2918)自愿為被執(zhí)行人杭州銘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付申請執(zhí)行人的81224元欠款以及(2018)粵1973民初19593號民事調解書的全部付款義務作執(zhí)行擔保,擔保期限為一年,如被執(zhí)行人未能按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履行付款義務,金濤對依(2018)粵1973民初19593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全部應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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