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飛宙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059099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滬0114民初06562號 |
案號 | (2018)滬0114執(zhí)68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07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飛宙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上海皓璇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價款316,174.50元; 二、被告上海飛宙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皓璇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利息損失(以316,174.5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 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042元減半收取3,021元,由被告負擔(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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