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灤州市東升制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0115892-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冀0223民初2353號 |
案號 | (2020)冀02執(zhí)149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灤州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唐山坤盛線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日償還原告灤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人民幣50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按本金20萬元,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6日,按月利率9.225000‰計收利息,2015年5月27日至借款給付清之日,按在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按本金20萬元,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11與26日,按月利率9.225000‰計收利息,2015年11月27日至借款給付清之日,按在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按本金460萬元,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按月利率9.225000‰計收利息, 2016年5月30日至借款給付清之日,按在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 二、灤縣東升制瓶有限公司、郝樹旺、郝建玲、侯新杰對第一判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 400元,申請保全費5 000元,合計28 400元,由被告唐山坤盛線材有限公司、灤縣東升制瓶有限公司、郝樹旺、郝建玲、侯新杰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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