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樂(消)行罰決字〔2019〕012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聚宸文化娛樂有限公司自動消防系統(tǒng)未定期檢測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樂清市柳市鎮(zhèn)上園興達路翔來新區(qū)7號的溫州聚宸文化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曉平,使用面積:2350平方米,使用性質(zhì):KTV)自動消防系統(tǒng)未定期檢測,該單位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決定給予溫州聚宸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樂清市建設(shè)銀行(賬號: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樂清市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5月30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5-30 |
決定機關(guān) | 樂清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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