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殷)安監(jiān)罰〔2019〕三科-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安全設備使用維護類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4-16 |
決定機關 | 安陽市殷都區(qū)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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