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竹)應急罰〔2020〕執(zhí)法-3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的規(guī)定以及《四川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力裁量標準》(川安監(jiān)〔2017〕91號)的裁量標準,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的規(guī)定。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03 |
決定機關 | 綿竹市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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