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達億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22173****978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津0106民初5515號 |
案號 | (2019)津0106執(zhí)25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市鴻津獅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天津濱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橋河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8800000元、利息(含罰息)4473382.4元(截止2018年6月20日)及自2018年6月2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復利、罰息(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4日以20000000元為基數(shù),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10月8日以19800000元為基數(shù),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以19600000元為基數(shù),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10日以19400000元為基數(shù),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8日以19200000元為基數(shù),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2月11日以19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2月12日至清償之日以188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二、被告蘭術雨、蘭術合、蘭來春、邵恩敏、天津達億鋼鐵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給付事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4167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天津市鴻津獅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達億鋼鐵有限公司、蘭術雨、蘭術合、蘭來春、邵恩敏連帶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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