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公(松)行罰決字[2020]0557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間,溫嶺市民投控股發(fā)展有限公司招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人員李某某擔任保安員。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責令其五日內改正,并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2-04 |
決定機關 | 溫嶺市公安局松門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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