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內蒙古通遼國家糧食儲備庫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5050011****786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黑0109民初1779號 |
案號 | (2019)黑0109執(zhí)12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黑龍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內蒙古通遼國家糧食儲備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黑龍江省賓州水泥有限公司票據(jù)款7,000,000元; 二、內蒙古通遼國家糧食儲備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黑龍江省賓州水泥有限公司利息(以7,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1月23日起計算至本判決上述第一項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黑龍江盛恒基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市大千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對本判決上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800元(黑龍江省賓州水泥有限公司已預付),由內蒙古通遼國家糧食儲備庫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黑龍江省賓州水泥有限公司,黑龍江盛恒基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市大千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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