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百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479913-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19民終11183號 |
案號 | (2019)粵1972執(zhí)619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鄧雪梅、鄭仲輝、鄭雪貞、東莞市虎門恒輝彩印有限公司、廣東恒輝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吳小勇、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東莞市百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對鄭敬輝所欠原告廖海騰的借款本金21000000元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鄭敬輝追償; 二、被告鄧雪梅、鄭仲輝、鄭雪貞、東莞市虎門恒輝彩印有限公司、廣東恒輝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吳小勇、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東莞市百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對鄭敬輝所欠原告廖海騰的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為標準,以12000000元為基數,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上述借款付清之日止;以9000000元為基數,自2013年1月8日起至上述借款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鄭敬輝追償; 三、被告鄧雪梅、鄭仲輝、鄭雪貞、東莞市虎門恒輝彩印有限公司、廣東恒輝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吳小勇、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東莞市百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對鄭敬輝所欠原告廖海騰的律師費130000元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鄭敬輝追償; 四、被告鄧雪梅、鄭仲輝、鄭雪貞、東莞市虎門恒輝彩印有限公司、廣東恒輝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吳小勇、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東莞市百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對原告廖海騰支出的擔保費用10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鄭敬輝追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11800元,財產保全費8020元,合計219820元,由被告鄧雪梅、鄭仲輝、鄭雪貞、東莞市虎門恒輝彩印有限公司、廣東恒輝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吳小勇、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東莞市百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共同負擔。鑒定費、鑒定人員出庭費用合計255040元,由被告東莞市百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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