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昌市萬壽宮商城 |
法定代表人 | 吳有保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605204-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贛0102民初1015號 |
案號 | (2018)贛0102執(zhí)352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7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西映前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陽明路支行借款本金7909971.3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止2018年1月20日的利息為49153.34元、罰息為53046.28元、復利為429.62元,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計算;利息、罰息、復利總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 二、被告南昌市萬壽宮商城、吳有保、朱桂妹對被告江西映前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陽明路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南昌市萬壽宮商城、吳有保、朱桂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西映前貿易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89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7289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江西映前貿易有限公司、南昌市萬壽宮商城、吳有保、朱桂妹共同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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