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融安縣萬德七星商砼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5022469****721K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鹿民二初字第376號 |
案號 | (2017)桂0223執(zhí)恢1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鹿寨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鹿寨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0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原告鹿寨鴻志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融安縣萬 德七星商砼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簽訂的《購 銷合同》于2015年7月6日解除; 二、被告融安縣萬德七星商砼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鹿 寨鴻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727751元; 三、被告融安縣萬德七星商砼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鹿 寨鴻志建材有限公司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逾期付款損失的 計算方式:以1727751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7月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chǔ),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四、駁回原告鹿寨鴻志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781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1391元,由原告鹿寨鴻志建材有限公司負擔2550元,被告融安縣萬德七星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8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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