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武漢縱云高科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楊彩枝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189679-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鄂0191民初2413號 |
案號 | (2018)鄂0191執(zhí)87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1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怡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武漢電動汽車示范運營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2,945.98元; 二、被告武漢怡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武漢電動汽車示范運營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違約金216,000元; 三、被告武漢怡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武漢電動汽車示范運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還車違約金270,600元; 四、被告武漢怡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武漢電動汽車示范運營有限公司支付代繳車輛違章罰款6,200元; 五、被告武漢怡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武漢電動汽車示范運營有限公司支付車輛損失7,054元; 六、駁回原告武漢電動汽車示范運營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武漢怡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199元,由被告武漢怡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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