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上勤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鶴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MA****440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粵0306民初27879號 |
案號 | (2020)粵0306執(zhí)1681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320200613125】。 一、被告深圳市上勤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三友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405,806元及違約金(以人民幣405,80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自2019年8月10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上勤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三友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人民幣3,000元;三、被告深圳市上勤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三友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服務費1,000元;四、被告張鶴和被告李嘉鴻對被告深圳市上勤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原告深圳市三友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774元,保全費2,602元,由三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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