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朗鉅溫泉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034734-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西民一初字第0438號 |
案號 | (2017)津0103執(zhí)61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審判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7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市百特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陳新借款本金人民幣189200元; 二、被告天津市百特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陳新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7日的逾期利息共計人民幣67317元; 三、被告天津市百特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本金189200元、月利率1.8%為標準,支付原告陳新自2015年4月8日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天津海泰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王浩、被告天津市朗鉅溫泉谷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五、被告天津海泰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王浩、被告天津市朗鉅溫泉谷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津市百特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原告陳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38元,由原告陳新負擔252元,由被告天津市百特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5086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天津市百特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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