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新伊科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劉遂周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189332-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皖1522民初3258號 |
| 案號 | (2018)皖1522執(zhí)57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霍邱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馳緯電氣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胡宇借款本金1688萬元及利息(從2016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息隨本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清訖。 二、被告劉凱、年艷、江從九、胡麗杰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080元,由被告安徽馳緯電氣有限公司、劉凱、年艷、江從九、胡麗杰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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