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拱公(消)行罰決字〔2017〕1000018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格家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未進行竣工消防備案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及《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決定給予浙江格家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格家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建設銀行(帳號:0010504006)。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拱墅區(qū)大隊 2017年5月22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22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拱墅區(qū)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李瀟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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