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哈爾濱奧格天大車用燃?xì)饨?jīng)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 | 9123010405****419R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哈仲裁字第0489號 |
案號 | (2018)黑0104執(zhí)289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龍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哈爾濱夏甜酒精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哈爾濱奧格天大車用燃?xì)饨?jīng)銷有限公司簽訂簽訂的《土地使用權(quán)租賃合同》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哈爾濱奧格天大車用燃?xì)饨?jīng)銷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從租賃土地遷出; 三、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哈爾濱奧格天大車用燃?xì)饨?jīng)銷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哈爾濱夏甜酒精有限公司租金130萬元及違約金93,525.00元; 四、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哈爾濱夏甜酒精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哈爾濱奧格天大車用燃?xì)饨?jīng)銷有限公司實際損失550,108.83元; 五、駁回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哈爾濱夏甜酒精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及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哈爾濱奧格天大車用燃?xì)饨?jīng)銷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請求。 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哈爾濱夏甜酒精有限公司預(yù)交的仲裁費用44,361.00元,由其自行259.43元,由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哈爾濱奧格天大車用燃?xì)饨?jīng)銷有限公司承擔(dān)44,101.57元,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哈爾濱奧格天大車用燃?xì)饨?jīng)銷有限公司承擔(dān)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裁決確定的給付事項時一并給付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哈爾濱夏甜酒精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哈爾濱奧格天大車用燃?xì)饨?jīng)銷有限公司預(yù)交的反請求仲裁費用64,984.00元,由其自行承擔(dān)49,586.01元,由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哈爾濱夏甜酒精有限公司15.397.99元,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哈爾濱夏甜酒精有限公司承擔(dān)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裁決確定的給付事項時一并給付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哈爾濱奧格天大車用燃?xì)饨?jīng)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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