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拱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2-003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本案當事人杭州闊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5日17時00分,在拱墅區(qū)環(huán)城北路230號杭州大廈C座104室其公司內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當事人設置了一個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一個綠色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共二個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中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分類標識和分類類別符合設置要求;綠色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設置的分類標識為廚余垃圾。當事人未按要求設置了一個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以及未設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其行為不符合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類類別和分類標識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于2021年07月16日對違法行為進行復查時,當事人已整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相關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并結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guī)定》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杭州闊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杭州市建設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不及時繳納罰款產生的加處罰款最高額不超過本金。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12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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