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昌市工商處字〔2017〕第4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chǎn)地、用途、質量、規(guī)格、成分、價格、生產(chǎn)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之規(guī)定,構成了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
行政處罰內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guī)定,鑒于該公司在案發(fā)后,能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工作,立刻停止了廣告發(fā)布行為,消除影響,且該公司此行為不具有主觀故意性,未造成惡劣影響,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業(yè)危害后果的;”之規(guī)定,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為扶持地方經(jīng)濟發(fā)展,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做如下減輕處罰:1、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2、罰款5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27 |
決定機關 | 昌吉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晉建江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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