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昌東方宏利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玉貴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283866-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贛0102民初962號 |
案號 | (2018)贛0102執(zhí)294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蘇圃支行與被告黃繼紅、楊駿于2012年11月26日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黃繼紅、楊駿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蘇圃支行所欠借款本金6726273.74元; 三、被告黃繼紅、楊駿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蘇圃支行逾期還款利息、罰息(截止至2017年1月26日,利息為31585.46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雙方合同約定計算); 四、被告黃繼紅、楊駿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蘇圃支行律師代理費35000元; 五、被告南昌東方宏利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付款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蘇圃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由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蘇圃支行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9777元,由被告黃繼紅、楊駿、南昌東方宏利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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