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余市監(jiān)處〔2020〕86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綜上所述,當事人寧波長利塑料電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1、責令停止使用未經(jīng)檢驗的特種設備(叉車);2、罰款3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23 |
決定機關 | 余姚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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