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鄭州市華馳薄板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10077****919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豫01民初982號 |
案號 | (2019)豫01執(zhí)22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07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鄭州市華馳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借款本金54997908.94元及利息623962.6元(利息暫計至2018年3月28日,之后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計算); 二、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對被告鄭州市華馳薄板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機器設備(詳見登記編號鄭工商機抵2016第02號)在上述債權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林文、林健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鄭州市華馳薄板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四、被告李秀枝、張美仙在夫妻共同財產(chǎn)范圍內(nèi)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鄭州市華馳薄板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9909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鄭州市華馳薄板科技有限公司、林文、林健、李秀枝、張美仙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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