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地稅稽罰[2017]23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長城影視文化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1.你公司2014年6月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將其擁有的滁州長城國際影視動漫旅游創(chuàng)意園52.91%股權向其全資控股的杭州長城動漫有限公司轉讓,轉讓金額為1.18億元;2014年6月該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將其擁有的諸暨長城國際網游動漫創(chuàng)意園51%股權向其全資控股的杭州長城動漫有限公司轉讓,轉讓金額為7650萬元。這兩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2.你公司2014年和2015年將餐飲費、娛樂費、本地住宿費等各項應計入業(yè)務招待費的費用直接在稅前列支,并結轉列支當年度損益,其中2014年稅前可列支業(yè)務招待費4596.19元,已列支4596.19元,應調整增加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93326.03元,2015年稅前可列支業(yè)務招待費4784.70元,已列支4784.70元,應調整增加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99909.43元。3.你公司2014年和2015年在“管理費用”各下屬二級科目中列支與經營無關費用,其中2014年列支20154.40元,2015年列支47169.60元,上述費用已結轉損益并在稅前列支,未按規(guī)定調整增加所屬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你公司2014年和2015年在“管理費用”各下屬二級科目中列支的部分費用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其中2014年列支683200元,2015年列支419250元,上述費用已結轉損益并在稅前列支,未按規(guī)定調整增加所屬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對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地稅繳納情況的檢查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對你公司偷稅行為處以相應稅款60%的罰款,對你公司少繳印花稅處以相應稅款60%的罰款,共計307801.42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2-01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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