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百明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0176****127B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粵0111民初804號 |
案號 | (2021)粵0111執(zhí)363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李傳基、黃鑒橋與被告廣州百明商貿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簽訂的《建筑物使用權轉讓合同》于2020年1月6日解除;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廣州百明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傳基、黃鑒橋交付廣州市白云區(qū)人和鎮(zhèn)以西、廣花路以南、方華公路北側自編三號的建筑面積為14000米的四層建筑物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間的租金3528000元及相應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具體計算方式見附表);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廣州百明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傳基、黃鑒橋退還合同轉讓款6291428.75元并賠償違約金2700000元;四、駁回原告李傳基、黃鑒橋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30676元,由原告李傳基、黃鑒橋負擔40519元,由被告廣州百明商貿有限公司負擔9015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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