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72172****644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1182民初4505號 |
案號 | (2021)蘇1182執(zhí)6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江蘇紐普蘭氣力輸送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價款21940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二、被告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江蘇紐普蘭氣力輸送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險費95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三、駁回原告江蘇紐普蘭氣力輸送技術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98元,保全費1852.5元,合計7150.511元,由原告江蘇紐普蘭氣力輸送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98元,被告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負擔6452.5元。案件受理費被告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履行繳納義務,逾期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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