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長樂裕華門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仁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18267****641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閩0182民初3207號 |
案號 | (2016)閩0182執(zhí)136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長樂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長樂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6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長樂裕華門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樂支行借款本金500萬元,并償付借款利息(含罰息、復利)(截至2016年6月12日結息418445.3元,2016年6月13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息)。 二、長樂裕華門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樂支行因實現本案債權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損失30000元; 三、福建省長樂市勝興針織有限公司、曹仁對長樂裕華門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應還及賠償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曹雪琴以與曹仁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對長樂裕華門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六、福建省長樂市勝興針織有限公司、曹仁、曹雪琴對長樂裕華門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后,有權向長樂裕華門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七、駁回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樂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700元,減半收取計25350元。長樂裕華門業(yè)有限公司、福建省長樂市勝興針織有限公司、曹仁、曹雪琴負擔25215元,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樂金峰支行負擔13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長樂裕華門業(yè)有限公司、福建省長樂市勝興針織有限公司、曹仁、曹雪琴負擔。 54534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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