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稽罰[2019]343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市華鴻名業(yè)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在2016年2月支付金秀眉營銷款435636元,2016年5月支付金秀眉營銷款793322元,2016年10月支付金秀眉銷售代理服務費701584元,這幾筆款項都是作為金秀眉推銷公司開發(fā)的瑞園小區(qū)房子的勞務報酬,未代扣代繳金秀眉的個人所得稅。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0.5倍罰款計298386.72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0-25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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