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州鑫聚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4634024-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1202民初2380號 |
案號 | (2017)蘇1202執(zhí)190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泰州鑫聚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得揚裝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1635503.72元并從2016年6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 二、被告泰州鑫聚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得揚裝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人民幣60000元。 三、駁回原告蘇州得揚裝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0432元,由被告泰州鑫聚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0432元[通過銀行繳納上訴費時須如實填寫以下內容:①上訴人姓名:填寫上訴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稱,而非代理人、經(jīng)辦人的姓名;②匯入單位: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③帳號:10-201101040668868;④匯入銀行:農(nóng)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訴費;⑥一審案號;⑦編碼:112001]。 (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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