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穗增湖處字〔2022〕000000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1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2-10 |
決定機關(guān) | 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政府荔湖街道辦事處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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