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億誠干混砂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楊晉豫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70005****326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晉0106民初967號 |
案號 | (2019)晉0106執(zhí)210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0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高巖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零一千七百二十五元九角、截止至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萬四千一百三十八元三角七分,并支付從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在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二的基礎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計息); 二、被告白風玲對被告高巖的上述應還款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三、被告薛國斌、蔡旭、山西雷邁物貿有限公司、山西達沃豐物貿有限公司、太原市鑫海日升科貿有限公司對高巖的上述應還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高巖追償; 四、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尚未清償?shù)膫鶆諡榛鶖?shù),按照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萬零四百二十三元,保全費五千,由本案被告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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