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0010369****096G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渝0109民初125號 |
案號 | (2019)渝0109執(zhí)208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重慶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重慶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重慶本勛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計9 175 004.26元及資金占用損失(以9 061 583.96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以58 613.96元為基數(shù),從起訴之日即2017年12月1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以54 806.34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重慶本勛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 121元,由原告重慶本勛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114元,由被告被告重慶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6 0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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