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唐山貝氏體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28275****002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冀01民初1209號 |
案號 | (2019)冀01執(zhí)132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石家莊內陸港有限公司與被告唐山貝氏體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被告喀左縣鑫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2017007號《合作協(xié)議》; 二、被告唐山貝氏體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石家莊內陸港有限公司預付款7000萬元整; 三、被告唐山貝氏體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石家莊內陸港有限公司貿(mào)易利潤4916.25萬元; 被告唐山貝氏體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向原告石家莊內陸港有限公司支付后期產(chǎn)生的利息、利潤收益自2017年9月30日起直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16.5%計算) 被告唐山貝氏體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石家莊內陸港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050萬元。 被告唐山貝氏體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石家莊內陸港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45萬元; 被告喀左縣鑫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740488元,由被告唐山貝氏體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喀左縣鑫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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