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如皋市金雉肥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68275****591C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682民初2796號 |
案號 | (2019)蘇0682執(zhí)340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如皋市金雉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江蘇南通如皋包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萬元、借期內(nèi)的利息(以500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9.6%,自2018年8月20日起計算至2018年11月6日止,需扣減已經(jīng)償還的2201.63元)、罰息(以500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14.4%,自2018年11月7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及復利(以合同約定的每期應償還的利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4.4%,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月分段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所支付的所有利息以年利率24%為限);二、原告江蘇南通如皋包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登記在被告如皋市金雉肥業(y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磨頭鎮(zhèn)鳳鳴路9號、9號1幢及9號2幢的不動產(chǎn)(蘇(2017)如皋市不動產(chǎn)證明第0010293號)依法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三、被告張建國、吳梅華對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2486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9865元,由被告如皋市金雉肥業(yè)有限公司、張建國、吳梅華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973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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