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和泰化纖織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274343-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12016號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814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匯海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824802.63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自原告實際支付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相應支付對價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2%計算)。(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0001793)。 二、被告滕銀微、謝友成、吳江市百好紡織整理有限公司、吳江丹華紡織有限公司、吳江市和泰化纖織造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江匯海紡織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吳江匯海紡織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收取46882元,公告費560元,合計47442元,由被告吳江匯海紡織有限公司、滕銀微、謝友成、吳江市百好紡織整理有限公司、吳江丹華紡織有限公司、吳江市和泰化纖織造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0555301040017676;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