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和泰化纖織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274343-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吳江商初字第00247號 |
案號 | (2016)蘇0509執(zhí)7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5 |
發(fā)布日期 | 2016-03-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市聚泰織造整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吳江市蘇商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償款9625134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暫計至2015年1月26日的利息損失為124290元,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損失,以9625134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倍)。(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0001793) 二、被告楊壽豐、吳江利斯特紡織有限公司、謝益利、利美紡織集團有限公司、陳利忠、吳江美斯特紡織有限公司、謝益才、盛有集團有限公司、謝友義、周美麗、蘇州市平江區(qū)友誼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謝友忠、謝林杰、金志敏、謝益美、吳江市和泰化纖織造有限公司、吳江綿億紡織有限公司、吳江英龍紡織有限公司、吳江新生絲綢織造有限責任公司、蘇州金豐花園家具有限公司、朱小欽、謝文勇對被告蘇州市聚泰織造整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債務及本案訴訟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被告潘建曉對被告楊壽豐的上述反擔保保證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潘美東對被告謝益利的上述反擔保保證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李群燕對被告謝友忠的上述反擔保保證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176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84736元,由被告蘇州市聚泰織造整理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分行園區(qū)支行;賬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0101040009599),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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