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華晟重工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10068****371G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晉0105民初6500號 |
案號 | (2019)晉0105執(zhí)430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西華晟重工集團有限公司、李錦濤、山西凱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原告宋光珠借款本金500萬元及2018年4月1日之前的利息50萬元。 二、被告山西華晟重工集團有限公司、李錦濤、山西凱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按月息2%向原告宋光珠支付上述500萬元借款自2018年4月1日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宋光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5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山西華晟重工集團有限公司、李錦濤、山西凱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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