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華晟重工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10068****371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晉0105民初1202號 |
案號 | (2019)晉0105執(zhí)233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7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西華晟重工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借款本金944869.85元,及從2017年6月3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李錦濤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被告呂月梅在位于太原市南內環(huán)街36號22幢6層的房屋價值的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邢繼承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4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743元,被告山西華晟重工集團有限公司、李錦濤、呂月梅共同負擔78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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