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大中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20771****251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皖0202民初1897號 |
案號 | (2020)皖0202執(zhí)2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發(fā)布日期 | 2020-02-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借款本金725萬元、利息137801.37元、復利715.1元,及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罰息(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二、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律師代理費45000元;三、被告蕪湖宸宇鍋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丁勁松、陳海紅、丁無白、李影對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64842元,由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蕪湖宸宇鍋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丁勁松、陳海紅、丁無白、李影負擔(訴訟費原告已預付,各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還款時一并支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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